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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

青海、四川、西藏、云南、重庆、湖北、湖南、江西、安徽、江苏、上海、甘肃、陕西、河南、贵州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水利(水务)厅(局)、河长制办公室:

  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事关长江河势稳定,事关流域防洪、供水、航运、生态安全,事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。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,进一步规范河道采运砂管理,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,经研究,水利部决定自2024年6月1日至11月30日,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(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)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  一、行动范围

  专项整治行动范围为长江干流河道以及有采砂管理任务的通江支流、湖泊。长江流域其他河道、湖泊,由相关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河长制办公室、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开展。

  二、工作任务

  以加强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使用为主线,围绕长江流域河道砂石开采、运输、过驳、堆存等采运砂环节,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,着力规范河道采运砂管理,切实维护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良好秩序。

  (一)严厉打击非法采砂

  1.打击整治违规开具采运管理单行为。规范规划许可采区、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砂石采运管理单开单管理,推进采砂计量精细化、标准化,严格防范开单量与实际装载量不符。依法严厉打击虚开、倒卖、伪造采运管理单等违法犯罪行为,严肃查处借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。对于存在采运管理单制度执行监管不力、管理混乱、违规开单等问题的,一律倒查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。

  2.打击整治违规采砂行为。加强对许可采区和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的监督检查,人防和技防相结合,充分运用北斗定位、电子围栏监控、视频监控、无人机巡航等信息技术开展智能监管,严厉打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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